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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92條第一項:「因被詐欺或被脅迫,而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
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,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,使得撤銷之。」   


如果當初懂法律,也許那時的情況會不同吧,  
所以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。   


即使法律再怎麼難懂我想我還是會一直讀下去,  
保護自己也保護身邊的人。 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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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kate53542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